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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被骗69万追了1武王称圣明0年 罪犯8年前入狱至今未退赃款

网络整理 2018-06-25 社会新闻
(原标题:女子被骗69.4万元追了10年罪犯8年前已获刑入狱)

被骗69.4万元追了10年

罪犯8年前已获刑入狱,但至今没有退回赃款

柳州市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维护司法公正

广西新闻网-南国今报柳州讯6月22日,市民小文(化名)接到了柳州市人民检察院《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》,对她提出的申诉予以支持。8年前,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城中法院)对一起诈骗69.4万元的生效判决中,没有在判决书主文中写明对赃款追缴或者责令罪犯退赔受害人,受害人正是小文。

家住南宁市的尹晖和家住柳州市的小文是相识30多年的好姐妹。2007年6月初,尹晖找到小文,称自己有一个国家发改委的朋友,能提前获得国家调整印花税政策的信息,通过炒股票可获取丰厚利润。此后,尹晖又以购买光大银行股票、帮买银行基金为名,分4次共从小文及亲属手上骗取45.5万元。

2008年6月初,尹晖谎称其丈夫人的弟弟(其实尹并未结婚)在香港开了一家投资公司,以投资为名再次骗取小文21万元。此后,尹晖还抓住小文急于收回投资款的心理,以卖出香港房屋作为返还小文投资款、卖房需通过中介付中介费等名义,再骗取小文2.9万元。至此,尹晖从小文及其亲属处共骗取人民币69.4万元。

2009年12月9日,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(以下简称城中检察院)指控尹晖犯诈骗罪,依法向城中法院提起公诉。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尹晖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人尹晖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12年,并处罚金10万元。(详见2010年2月9日相关报道)

然而,尹晖至今没有退出任何赃款。

小文认为,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64条规定,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。而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》第5条也规定,犯罪分子非法占有、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。

2017年12月,小文向城中检察院提出申诉,请求检察机关抗诉。该院于今年1月26日出具刑事审查结果通知书,认为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,决定不予抗诉。此后,小文以原判决没有依法责令退赔为由,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(以下简称柳州检察院)提出申诉。柳州检察院经复查认为,原审罪犯尹晖骗取小文和亲属69.4万元,已被城中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犯罪所得,且罪犯尹晖至今没有退出任何赃款。据此,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内容,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。原判没有依法责令退赔,适用法律不当,小文所提的申诉理由成立,柳州检察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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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女子向有着30多年友情的姐妹行骗,共骗取对方及其亲人96万元。近日,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,被告人尹晖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12年,并处罚金10万元。

代“买”股票基金

诱骗好友“下水”

家住南宁市的尹晖和家住柳州市的小文(化名)是相识30多年的好姐妹。2007年6月初,尹晖找到小文,称自己有一个国家发改委的朋友,能提前获得国家调整印花税政策信息优势,通过炒股票可获取丰厚利润。在尹晖一个劲地规劝下,小文于同年6月9日向尹晖汇了15万元。不久,尹晖来电称,她代小文购买的股票已抛出,获利21万多元。

但是,尹晖却以筹资购买光大银行法人股为名,一直未将上述款项归小文。接着,她又找到小文的妹妹,称可以每股1.5元的价位购买光大银行法人原始股。小文的妹妹遂于同年11月29日汇去13.5万元。此后,尹晖又以购买光大银行股票、帮买银行基金为名,分两次让小文汇款。就这样,她分4次共从小文及其妹妹手上骗取45.5万元。尽管小文多次索要购买股票和基金的相关凭证,但尹晖却以种种借口拒绝提供。基于两人多年交情,小文一直没有对尹晖产生怀疑。

“投资”香港公司

再伸罪恶之手

2008年6月初,尹晖对出差到南宁的小文称,她丈夫的弟弟在香港开了一家投资公司,投资期限仅一年,就已获得几百万元的分红;而且,这种投资只允许有香港身份证的人购买,且每人只能限投一份,每份21万元。尹说,她丈夫是香港人,懂得有这等“好事”后也投了一份,为了帮好姐妹小文赚上一笔,现在又弄到了一个指标。于是,小文于2008年6月9日将21万元汇到尹晖弟弟的银行卡上。尹晖收到汇款后当即回复短信:“已正式落单,安心等收钱吧。”然而,直等到案发,小文也没有收到尹晖退还的一分钱。

此后,尹晖仗着小文仍对她信任,抓住小文急于收回投资款的心理,从2009年1月至3月间,谎称自己在香港购买一套房屋,准备通过中介卖出归还投资款,但需付中介费为名,分两次再骗取小文2.9万元。至此,尹晖共从小文及其妹妹身上骗取96万元。

“隐居”中被“请”出

骗子被追刑责

从2009年3月起,面对紧逼“还债”的小文,尹晖一直以自己在香港、澳门为名,避而不见。2009年4月中旬,小文携带相关证据,前往柳州市公安局五星责任区刑侦大队报案。同年5月1日,五星责任区刑侦大队将一直“隐居”在南宁市荣和新城景江园家中的尹晖“请”到柳州。经审讯,尹晖对诈骗好友小文巨款一事供认不讳。当天,警方以尹涉嫌诈骗为由,对其刑事拘留。

2009年12月9日,柳州市城中区检察院指控尹晖犯诈骗罪,依法向城中区法院提起公诉。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尹晖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由于尹晖至今没有退出赃款,对于辩护人提出尹晖有退赃的意愿,无法作为其从轻处罚的情节,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Tags:罪犯   入狱   诈骗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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